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29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吳家復 債務人 邱紓緹 (原名: 邱欣儀 )債務人 邱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邱紓緹(原名:邱欣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邱紓緹(原名:邱欣儀)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振德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