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瑟凰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之前配偶 李祖光 之前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聲請人近2年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三、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包含但不限於房屋租賃契約、水電瓦斯電話費)。
四、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2名子女)於清算聲請前2年內迄今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或有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及其分擔扶養義務之金額。
五、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六、陳報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含他人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而投保者)。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