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原告我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柏升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顏詒軒 律師被告 邱采穎 上列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5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且聲明無從區分其所請求係本院判決有罪或無罪部分,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楊世賢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