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427號原告 李逸羣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謝允正 律師 吳芷寧 律師被告 李逸芳
李逸薇
李逸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逸菁之戶籍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即遷移至臺北市○○區○○街○○巷○號二樓,本院前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能在其住所合法送達,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自有正當理由,爰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二、又李逸菁自一0九年三月五日出境,迄未入境,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可稽,其是否仍有以戶籍地為住所之意思,亦有可疑,原告應陳報李逸菁境外之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俾便進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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