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3號110年度訴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霖選任辯護人簡大易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08號、109年度偵字第21844號、109年度偵字第21628號、109年度偵緝字第2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楊宗霖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訂期宣判,惟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楊世賢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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