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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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15號聲請人株式社レインズインタㄧナショナル(REINSin
ternationalinc.)法定代理人 根本寿一 代理人 錢佳玉 律師
陳顥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