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盧德倫被告胡凱娣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德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盧德倫因被告胡凱娣涉嫌毒品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胡凱娣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