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1年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進財 指定辯護人 辛銀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財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進財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重傷害罪或傷害致重傷害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及原審係分別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6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9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劉家祥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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