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請人 鄧武雄 相對人 楊鋒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離婚事件,經大陸地區四川省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作成之(二00九)渝北法民初字第四二八五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四川省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並已生效在案,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四川省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09)渝北法民初字第4285號民事判決影本、判決生效證明書影本、重慶市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四川省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09)渝北法民初字第4285號民事判決,業於西元2010年(即民國99年)08月06日起生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101)中核字第022660號、022663號證明在卷可稽,堪認上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乃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該事件由聲請人住所地之四川省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未違背本國關於專屬管轄之規定;又上開判決內容以兩造雖係合法的夫妻關係,但婚後不久,聲請人就離開重慶返回臺灣,與相對人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兩造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而判准兩造離婚,以及就兩造間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範圍所為之判斷等項,認事用法,核無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且與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無違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上開判決,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