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請人 洪慈徽

相對人 劉東榮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6日、112年10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600,000元、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9月5日、113年10月3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2年9月11日、112年10月6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小港

港墘

   

288-1

635

120分之1

高雄

小港

港墘

   

289-2

652

120分之1

建物︰                           

編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630

港墘段288-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二層:62

合計:62

2分之1

 

港壽街31巷2之1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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