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 高榮徽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被告 高順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16,666元時,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依所附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被告就上開土地登記之權利範圍為全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2,000元(計算式:面積52㎡×公告土地現值36,000元/㎡=1,8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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