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譚文龍具保人譚心怡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100年7月1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記載「受刑人譚心怡;具保人譚文龍」,均應更正為「具保人譚心怡;受刑人譚文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均正確記載譚心怡為具保人,受刑人為譚文龍,然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均誤載「受刑人譚心怡;具保人譚文龍」,明顯錯誤,均應更正為「具保人譚心怡;受刑人譚文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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