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文吉於民國101年4月10日晚上,駕駛車號000-000號機車,沿宜蘭縣○○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晚上6時40分許,途經宜蘭縣○○鄉○○路○○○路○○○○○○號誌及行人穿越道處時,應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能注意竟疏未注意及此,撞及由左至右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之告訴人 徐蘭子 ,致告訴人因此受有左股骨頭骨折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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