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47號原告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訴訟代理人 莊竣文
周慧芳 被告 潘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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