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鍾秉翰
鍾端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郭瓊茹 律師被告 鄒宗諭
鄒騰鋒 鄒慶源 林鈺滿 廖俊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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