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04號聲請人 蕭懷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詹旭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二、利息起算日及本票提示日各為何?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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