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英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黃英傑於警詢中是否併已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自首犯行(其已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自首犯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2月23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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