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達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滋瑛 原告與被告 何本源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01,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81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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