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林靖晏 被告 鄭作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起訴狀所述而核定為新臺幣278萬90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