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16號聲請人 徐盛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