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19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曾怡華 債務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麗真 債務人 沈柏貞 債務人 沈弘儒
一、㈠債務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沈弘儒應
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沈弘儒應
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沈弘儒應
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沈弘儒應
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應連帶向債
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應連帶向債
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債務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應連帶向債
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債務人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應連帶向債
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雅特思創意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沈柏貞、沈弘儒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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