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6號上訴人 劉存武
彭春山 被上訴人 廖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6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上訴,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08年1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此項裁定已於108年
1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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