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912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曾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整自民國95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