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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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732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國材 異議人 陳振隆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100年3月16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陳振隆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振隆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99年7月24日凌晨4時36分許,在高雄市○○路與凱旋路口,有「駕駛人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之交通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之規定,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係以:當日系爭車輛係由伊兒子 陳淳劭 所駕駛,途中遇見前方有飆車族,但為避免發生事端,並未超越飆車族亦未參與飆車,且其間尚有撥打電話報警,原處分所指與事實不符,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證人陳淳劭於本院調查時亦證稱:當天伊是載友人返家時行經這條路,伊是從建國路右轉凱旋路,雖然有跟在飆車族後面,但伊遇到紅燈都有停,沒有跟著飆車族闖過去等語(卷第74頁)。
三、原處分認異議人所有之系爭車輛有於前揭時間、地點經駕駛人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行駛,係以監視錄影擷取照片為其論據,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99年8月26日高市警苓分六字第0990025487號函、100年5月15日高市警苓分交字第1000011089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處理報告可稽(卷第17、41-47頁)。
四、經查,本院依職權調閱本件監視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其中攝得系爭車輛者,固有設於「凱旋三路289號前(向南)」、「凱旋三路111號前(向南)」、「三多凱旋三路口(北向南)」、「凱旋三路571號前(北向南)」等4組監視錄影器材。惟就其中「凱旋三路289號前(向南)」、「凱旋三路111號前(向南)」、「凱旋三路571號前(北向南)」等3組監視器所攝得之畫面,系爭車輛出現在畫面中之時間,均係在與主要飆車集團離去畫面後約12至24秒後,堪認與該等飆車集團之距離尚遠,且自身並無何等明顯之超速、逆向或其他足生往來交通安全之違規行為,是此部份監視畫面自無從作為不利異議人認定之依據(此部份勘驗結果詳如附件一編號一、二、四所示);至關於「三多凱旋三路口(北向南)」之監視器畫面中,雖系爭車輛與主要飆車集團出現之時間較近(勘驗結果詳如附件一編號三所示),然實際上其與霸佔雙向車道、集體行駛之飆車集團間仍有約20公尺之距離,且雙方間之道路上並無任何車輛,而系爭車輛自身亦無何等明顯之超速、逆向或其他足生往來交通安全危險之違規行為,此亦有附件二所示之監視畫面擷取照片5張可證,是亦難認駕駛人即證人陳淳劭與前方之飆車集團有何明示或默示之犯意聯絡,則證人陳淳劭前揭所述,自難認無據。
五、綜上,本件原舉發機關所提出之監視畫面,既無從證明系爭車輛於原處分所指之時間、地點其駕駛人即證人陳淳劭有何與飆車集團在道路上危險駕車之共同犯意,亦無從認定系爭車輛自身有何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之行為;本院亦查無證據可認系爭車輛確有原處分機關所指之交通違規行為,是原處分自屬與法有違。異議人執此指摘原處分之認定與事實不符,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異議人不罰。
六、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件一監視錄影勘驗內容
一、檔案名稱:990724鏡頭3.16(camera16)鏡頭地點:凱旋三路289號前(向南)㈠2010.07.24凌晨4時27分13秒至27分18秒:道路上空無一人。
㈡2010.07.24凌晨4時27分19秒至27分33秒:畫面中出現集團
車隊約30餘輛機車及一輛自小客車併排佔據快車道,以集結競駛之危險方式行駛於道路上,且機車多使用口罩、反光錫箔紙或膠帶將車牌號碼遮蔽。
㈢2010.07.24凌晨4時27分34秒至27分50秒:五輛機車及二輛自小客車相繼通過畫面。
㈣2010.07.24凌晨4時27分51秒至27分52秒:異議人所駕駛之
車號0000-00自小客車及一輛機車共同出現於畫面並朝右上方駛離。
㈤2010.07.24凌晨4時27分53秒至27分58秒:路面上恢復平靜,空無一人。
二、檔案名稱:10.10.151.000(000)-0000000000000000
(camera4)鏡頭地點:凱旋三路111號前(向南)㈠2010.07.24凌晨4時27分41秒至27分52秒:畫面中出現集團
車隊約30餘輛機車及一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併排佔據快車道,以集結競駛之危險方式行駛於道路上,且該車隊多使用口罩、反光錫箔紙或膠帶將車牌號碼遮蔽。
㈡2010.07.24凌晨4時27分53秒至28分15秒:五輛機車及二輛自小客車相繼通過畫面。
㈢2010.07.24凌晨4時28分16秒至28分25秒:道路上空無一人。
㈣2010.07.24凌晨4時28分26秒至28分27秒:異議人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自左下方出現並朝螢幕上方駛離。
㈤2010.07.24凌晨4時28分28秒至28分33秒:路面恢復平靜。
三、檔案名稱:12.12.131.0-0000000000000000(camera8)鏡頭地點:三多凱旋三路口(北向南)㈠2010.07.24凌晨4時36分25秒至36分30秒:一輛機車從螢幕上方出現並朝左上方駛離。
㈡2010.07.24凌晨4時36分31秒至36分48秒:畫面中出現集團
車隊約40餘輛機車及一輛自小客車併排佔據快車道,以集結競駛之危險方式行駛於道路上,且該車隊多使用口罩、反光錫箔紙或膠帶將車牌號碼遮蔽。
㈢2010.07.24凌晨4時36分49秒至36分59秒:異議人所駕駛之
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自螢幕左下方出現與二輛自小客車及一輛機車朝右上方駛離畫面。
㈣2010.07.24凌晨4時37分00秒至37分04秒:道路上空無一人,恢復平靜。
四、檔案名稱:12.12.131.0-0000000000000000(camera12)鏡頭地點:凱旋三路571號前(北向南)㈠2010.07.24凌晨4時37分14秒至37分19秒:道路上空無一人。
㈡2010.07.24凌晨4時37分20秒至37分33秒:畫面中出現集團
車隊約40餘輛機車及一輛自小客車併排佔據快車道,以集結競駛之危險方式行駛於道路上,且該車隊多使用口罩、反光錫箔紙或膠帶將車牌號碼遮蔽。
㈢2010.07.24凌晨4時37分34秒至37分44秒:五輛機車及一輛自小客車相繼通過畫面。
㈣2010.07.24凌晨4時37分45秒至37分46秒:異議人所駕駛之
車號0000-00自小客車緊接於車號00-0000自小客車後方自螢幕左方出現並朝右上方駛離。
㈤2010.07.24凌晨4時37分47秒至37分54秒:一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及一輛機車陸續出現於畫面並駛離。
㈥2010.07.24凌晨4時37分55秒至37分59秒:一輛機車自畫面右上方出現朝左上方駛離。
附件二三多凱旋三路口(北向南)監視器中,異議人所有車輛出現於畫面中之擷取照片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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