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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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14號上訴人乙○○
庚○○○( 劉克勤 之承受訴訟人)丙○○(劉克勤之承受訴訟人)戊○○(劉克勤之承受訴訟人)己○○(劉克勤之承受訴訟人)
弄6號7樓丁○○(劉克勤之承受訴訟人)
3前列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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