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33號聲請人 林月好 上列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花蓮縣吉安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及聲請狀繕本附卷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