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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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534號

上訴人 陳彥璁

被告 蔡金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亦為同法第4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則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22日起算20日,於112年1月10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2年1月12日始提起上訴,此有上訴狀收狀戳章可佐,揆諸首揭規定,其提起上訴已逾法定20日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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