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62號

上訴人 陳基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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