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李美玉 訴訟代理人 王克明 被告 楊子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鄧希賢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