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局法定代理人 許文聖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被告歐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199,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抗告時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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