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94號

原告 郭俊忠

陳辜秀英

高辜秀琴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被告 陳淑貞 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江淑卿 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股份有限公司,有解散之命令或裁判者,應予解散;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315條第1項第7款、第24條及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之訴,請求確認被告與原告間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1443號判決所示之債權不存在,惟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均在臺北市,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