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曾銘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銘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銘賢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4年1月21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係檢察官另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聲請為定之執行之刑,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另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業已函詢受刑人而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合法送達後,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表在卷可佐,是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權利已獲保障,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家庭暴力防治法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07/19

113/08/16

113/07/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346號等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346號等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3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329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329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11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24日

113年12月24日

114年1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329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1329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11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21日

114年1月21日

114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83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00號

編號1至3新竹地院114聲2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4

5

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3/08/23

113/08/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424號等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42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469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469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14日

114年5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469號

114年度竹簡字第46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6月12日

114年6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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