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0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當事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所
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之主文中關於「新北市○○區○○段○○○○號及同段
99地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
○區○○段○○○○號(全部)及同段99地號(全部)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
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件被繼承人 楊坐 (原名「 吳楊坐 」)已於民國82年1月6日
撤冠夫姓,有卷內除戶戶籍謄本可稽,原告聲請本件裁定中
被繼承人姓名「楊坐」更正為「吳楊坐」,自有未合,應予
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