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文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文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文杰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7年2月5日以94年度訴字第92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
6月、減為有期徒刑3年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5月14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253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其復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於97年12月8日以97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13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8年1月
8日確定;上開二確定判決所示之刑,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2月16日以99年度聲字第35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於100年1月10日確定;其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9月22日以98年度簡字第735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98年10月8日確定,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253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13號判決書電腦列印紙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本院應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訛。乃受刑人自98年7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所示之有期徒刑4年、2月,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8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
5月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99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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