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勛勵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勛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勛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勛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72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後因受刑人撤回上訴而確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15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6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416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後因受刑人撤回上訴而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97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後因受刑人撤回上訴而確定;上開2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1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531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共2罪)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40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13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共2罪)確定;上開5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5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現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064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