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0年6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信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33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38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274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少簡字第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97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35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6月16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9月14日,累進縮刑1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9月2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25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