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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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添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添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添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