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4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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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4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1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1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