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6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95年8月22日所為屏監違字第裁82-V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異議人甲○○於民國95年5月22日下午4時35分駕駛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由北往南沿屏東縣○○鄉○○街○段,行經該路與瑞光路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與 謝佑擇 駕駛,由西往東沿瑞光路行經該路口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謝佑擇因而人車倒地傷重不治死亡,旋經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95年8月22日屏監違字第裁82-Z000000000號裁決,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為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異議人甲○○處以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之處分,除據異議意旨陳明在卷,並有裁決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函
1份、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張、現場圖1幅、現場及車損照片19幀附卷可參,堪信為真。異議意旨因不服前開裁決,並提出多項推測如上,惟查,前揭事故發生原因,係因異議人甲○○駕駛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有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之違規情事,及謝佑擇騎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等原因所致,除經臺灣省高屏澎區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在卷,並已經異議人甲○○於同案刑事審理程序中所不爭執,經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95號依協商程序作成有罪判決,茲審酌卷內事證,認為前開本院判決認事用法均屬正當,異議人甲○○違反道路交通法規而肇事致人死亡之事實,堪予認定,揆諸前開說明,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異議人處以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之處分,尚無違法不當。異議意旨請求本院撤銷原處分,應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