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錚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錚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聲請書誤植為第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侵占案件,經於101年12月25日本院以10
1年度易字第5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2月6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81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
103年9月2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惟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9月16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3年9月10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上開有關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上所載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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