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戊○○
丁○○丙○○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五0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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