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聲請人 林品溱 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2樓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月7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1)×10×43=5,160。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在案,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聲請人表示110年1月至5月於騰芳居民宿公司任職,每月薪資25,000元等語,核前開薪資所得,顯不足負擔所稱扶養子女15,000元、母親5,000元、醫療+交通10,000元、居住/生活費8000元,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是否有漏未陳報之收入或虛報支出?
四、承上,聲請人110年5月自騰芳居民宿公司離職後,如何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開銷及扶養費?
五、陳報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聲請人稱其職業為「房仲」等語,則請陳報其係受僱於何仲介公司?又自110年6月起至陳報月止,其各個月之收入所得數額分別為何?
六、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七、請陳報包括聲請人母親蘇○米、女兒林○霖、兒子莊○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八、聲請人表示因扶養母親蘇○米,每月支出5,000元;扶養女兒林○霖,每月支出13,000元;扶養兒子莊○樂,每月支出2,000元等語,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之依據分別為何?另聲請人之母親是否領有老人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是,每月分別得領得之數額為何?
九、聲請人表示每月須住院3天,費用約5,000元;每月回診3至4次,交通費約5,000元云云,請陳報近3個月,聲請人有前開花費之相關單據、紀錄。
十、聲請人稱有補貼居住水電、伙食費等語,請說明補貼費用給何人?又每月補貼數額為8,000元之計算依據為何?
十一、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十二、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三、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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