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 黃重諭黃達雄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宏谷┌──────────────────────────────────────────────┐│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5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217││├──┼───────────────┼──────────────┼───┼────┼───┤│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NX-0000000-0│1│110││├──┼───────────────┼──────────────┼───┼────┼───┤│0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NX-0000000-0│1│75││├──┼───────────────┼──────────────┼───┼────┼───┤│000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NX-0000000-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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