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7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陳彧
被 告 黃鈺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
九時四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