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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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97號債權人嘉磐雍翠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賢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戴范迪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利息起迄日為何?㈢陳報陳求金額37,521元之計算式。
㈣補正蔡賢生現為嘉磐雍翠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㈤確認債務人【戴范「迪」】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㈥承上,若債務人姓名有誤,應提出正確債務人姓名之存證
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