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8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飛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246號、第7772號、第9096號、第144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肆拾玖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宇○○(原名 莊金蘭 ,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改名)前於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10月15日執行完畢。緣108年底、109年初,全世界爆發新型冠狀病毒引發肺炎(下稱新冠肺炎)疫情,因疫情急速升溫,口罩需求日益增加,為因應疫情及防止漫延,行政院於109年1月20日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由該指揮中心統籌規劃防疫政策及措施,為避免口罩等防疫物資有哄抬價格、囤積等情事發生,乃於109年2月1日透過新聞媒體發佈「為國內口罩需求之合理分配,已指示衛生福利部自109年1月31日起至109年2月15日止,全數徵用國內口罩工廠生產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另經濟部為穩定國內口罩售價,亦於109年1月30日發佈「從109年2月1日開始,口罩的售價會調降為每片新臺幣(下同)6元」,當時口罩奇貨可居,宇○○認有機可乘,明知其並無口罩可供販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其ID「000000000000000」、暱稱「 陳瑄瑄 」之臉書帳號,在臉書之「臺南媽媽社團」、「黑白賣客」等臉書公開社團專頁內刊登「有口罩販售,一盒口罩50入或60入,每盒100元或60元」等不實之訊息,致附表編號1至49所示之子○○等人於瀏覽該等臉書社團專頁後陷於錯誤,進而以臉書Messenger與宇○○聯繫達成買賣合意,並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以匯款或轉帳或存款方式至宇○○所提供、其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臺南大同路郵局帳戶,宇○○隨即於附表「提款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地,加以提領後供己花用。嗣附表編號1至49所示之子○○等人發現遲未收到所訂購之口罩後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於109年4月15日7時39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宇○○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7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行動電話1支、安全帽1頂及外套1件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子○○、午○○、M○○、P○○、寅○○、玄○○、S○○、T○○、A○○、亥○○、黃○○、E○○、N○○、F○○、 郭斾琳 、 吳洊誼 、H○○、丙○○、U○○、辛○○、酉○○、O○○、卯○○、D○○、巳○○、癸○○、宙○○、天○○、C○○、Q○○、 呂欣蓉 (更名為戊○○)、L○○、乙○○、丑○○、K○○、申○○、I○○、R○○、G○○、地○○、未○○、J○○、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等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示之證據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413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2卷第81至87頁)、扣押物品清單1紙(偵2卷第23頁)、搜索過程及扣案物照片共5張(警2卷第99至101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得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查被告明知其並無口罩可供販售,竟仍透過「臺南媽媽社團
」、「黑白賣客」等臉書公開社團刊登「有口罩販售,一盒口罩50入或60入,每盒100元或60元」等虛偽之訊息,對不特定之公眾散布不實之出售口罩訊息而施以詐術,致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均陷於錯誤,誤信被告有真正交易之意思而依指示匯款或轉帳或存款至被告所提供、其所有之上開臺南大同路郵局帳戶,即係以透過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不實訊息之方式而詐取財物得逞。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於附表編號1、5、12、16、18、30、31、32、33、35、3
9、44所示之犯行中,固有因上開刊登之不實銷售訊息及私下以訊息告知可追加訂購等行為,致各該告訴人、被害人等陷於錯誤而購買口罩及追加訂購數量,進而陸續轉帳、匯款等情,然被告此等施用詐術之舉動係為達向各告訴人、被害人等詐取財物之同一目的,於密接之時間、基於相同之詐騙事由所為,其主觀上應係各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客觀上所侵害者亦均為同一財產法益,每次犯行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屬接續犯,僅分別論以一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附表所示49次犯行,犯意有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再查,被告有前述事實欄所記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且被告前後所犯均為詐欺取財之財產性犯罪,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控管之能力欠缺,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前已有詐欺取財之前科紀錄,猶不知自我警惕,
且其尚值青壯,因家庭經濟困難,不思憑己力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明知新冠肺炎疫情流行,口罩需求日益增加,其無口罩可供販售,竟仍透過網際網路散布不實之販賣口罩訊息,致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均誤信而與之交易付款,以此方式牟利,顯見其無視法紀,亦漠視他人之財產權益,所為破壞正常交易秩序,對民眾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均造成危害,殊有不該,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非無悔悟之情,及自陳教育程度國中肄業、已婚,與先生、3名未成年孩子同住,需要扶養小孩,目前無工作,在家負責照顧孩子,兼衡其與附表編號6、39、45之被害人B○○、告訴人申○○、戊○○調解成立,然事後未依約支付賠償金等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憑,且迄今尚未賠償其他告訴人、被害人等之損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另衡以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累加原則,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方法相似、犯罪動機及目的同一等情,本諸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兼顧對於被告之儆懲與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㈥沒收:
1.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9所示各犯行所詐得之款項,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除與附表編號6、39、45之被害人B○○、告訴人申○○、戊○○調解成立,詳如前述,倘再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並追徵其價額,恐有受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雙重追索危險,對被告顯然過苛,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外,其餘部分之不法所得則因未扣案或發還,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本件沒收,不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併此指明。
2.至扣案之安全帽1頂及外套1件,雖為被告提領詐欺款項時曾穿戴之衣服及物品,惟價值不高,且亦可供日常穿戴使用,諭知沒收對於預防犯罪尚無助益,而認為「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另扣案行動電話1支,因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犯行有關,故無從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原編號被害人告訴人匯款時間下單購買口罩數量匯款金額(新臺幣)提款時間、地點相關證據所犯罪名及處刑暨沒收11子○○109年1月14日9時46分許750個(1盒50個共15盒)1,500元109年1月14日11時46分許,在臺南市東城郵局1.子○○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195至196頁)2.子○○之國防部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開戶資料(警3卷第197至199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0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09年1月16日10時24分許500個(1盒50個共10盒)1,000元109年1月16日11時9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23午○○109年1月28日18時41分許120個(1盒60個共2盒)200元109年1月29日2時29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午○○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205至206頁)2.午○○之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臺南德高厝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3卷第207至213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2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4M○○109年1月28日22時13分許200個(1盒50個共4盒)400元109年1月29日2時29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M○○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217至218頁)2.M○○之第一銀行赤崁分行數位存款帳戶(認證聯)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警3卷第219至222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2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5P○○109年1月29日9時22分許600個(1盒60個共10盒)1,000元109年1月29日13時16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P○○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225至226頁)2.P○○之臺南大光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警3卷第227至233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2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6寅○○109年1月29日20時21分許500個(1盒50個共10盒)1,0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1月29日21時21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寅○○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237至239頁)2.寅○○之夫 田仲倫 之合作金庫銀行板新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存摺明細、封面、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警3卷第241至246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3至64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109年1月31日20時43分許500個(1盒50個共10盒)1,000元109年2月1日4時7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67B○○109年1月30日12時52分許300個(1盒50個共6盒)600元109年1月30日22時12分許,在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大同分社1.B○○於警詢時之指述(警1卷第31至32頁)2.B○○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郵局存款人收執聯、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案件基本資料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卷第167、192、214至224頁,警2卷第314、324至327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1月30日22時12分27秒至臺南三信大同分社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27、63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8玄○○109年1月30日16時32分許360個(1盒60個共6盒)6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1月30日22時12分許,在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大同分社1.玄○○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251至252頁)2.玄○○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臺南成功路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3卷第253至257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1月30日22時12分27秒至臺南三信大同分社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27、63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9S○○109年1月30日16時45分許200個(1盒50個共4盒)400元109年1月30日22時12分許,在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大同分社1.S○○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261至262頁)2.S○○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新莊中港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警3卷第263至269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1月30日22時12分27秒至臺南三信大同分社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27、63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10甲○○109年1月30日17時5分許850個(1盒50個共17盒)1,700元①109年1月30日22時12分許,在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大同分社②109年2月1日14時2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甲○○於警詢時之指述(警1卷第33至35頁)2.甲○○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警1卷第168、194、226至232、236、426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1月30日22時12分27秒至臺南三信大同分社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27、63頁)5.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4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11T○○109年1月30日20時8分許240個(1盒60個共4盒)4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1日14時2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T○○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275至277頁)2.T○○之上海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戶臺幣活期存款往來明細、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存摺封面(警3卷第279至285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4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3A○○109年2月1日9時33分許120個(1盒60個共2盒)2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1日14時2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A○○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291至292頁)2.A○○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臺南中正路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3卷第293至299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5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14亥○○109年2月1日13時18分許400個(1盒50個共8盒)8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1日14時2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亥○○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303至305頁)2.亥○○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玉山銀行桃鶯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存摺內頁及封面影本(警3卷第307至312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5、71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5109年2月11日12時41分許300個(1盒50個共6盒)6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13日13時23分許,在統一超商開山門市56109年2月11日14時4分許100個(1盒50個共2盒)200元109年2月13日13時23分許,在統一超商開山門市1315黃○○109年2月1日18時51分許250個(1盒50個共5盒)500元109年2月1日19時52分許,在 萊爾富 超商臺南東環店1.黃○○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317至319頁)2.黃○○之溪口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開戶資料、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警3卷第321至325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5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16E○○109年2月1日19時30分許400至480個(1盒50個或60個隨意出貨,共8盒)800元109年2月1日19時52分許,在萊爾富超商臺南東環店1.E○○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331至333頁)2.E○○之第一銀行內壢分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存摺明細及封面(警3卷第335至340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5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17R○○109年2月1日22時40分許750個(1盒50個共15盒)1,5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2日2時9分許,在萊爾富超商臺南東環店1.R○○於警詢時之指述(警1卷第37至39頁)2.R○○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網路轉帳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警1卷第170、196、238至246頁,警2卷第137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02日02時09分05秒至萊爾富便利超商(臺南東環店)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29、66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18N○○109年2月2日1時59分許240個(1盒60個共4盒)460元(含運費60元)①109年2月2日2時9分許,在萊爾富超商臺南東環店②109年2月3日2時10分許,在萊爾富超商臺南東環店1.N○○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345至347頁)2.N○○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存摺明細及封面(警3卷第349至355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02日02時09分05秒至萊爾富便利超商(臺南東環店)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29、66頁)5.被告宇○○於109年02月03日02時10分33秒至萊爾富便利超商(臺南東環店)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31、66頁)6.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8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109年2月4日14時25分許300個(1盒60個共5盒)500元109年2月4日23時44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719F○○109年2月2日12時11分許250個(1盒50個共5盒)5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3日2時10分許,在萊爾富超商臺南東環店1.F○○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361至365頁)2.F○○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開戶資料、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存摺封面(警3卷第367至377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03日02時10分33秒至萊爾富便利超商(臺南東環店)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31、66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20郭斾琳109年2月2日20時30分許180個(1盒60個共3盒)3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3日2時10分許,在萊爾富超商臺南東環店1.郭斾琳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383至384頁)2.郭斾琳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臺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警3卷第385至391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03日02時10分33秒至萊爾富便利超商(臺南東環店)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31、66頁)5.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8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109年2月4日21時38分許120個(1盒60個共2盒)200元109年2月4日23時44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921庚○○109年2月2日22時54分許850個(1盒50個共17盒)1,7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3日2時10分許,在萊爾富超商臺南東環店1.庚○○於警詢時之指述(警1卷第41至45頁)2.庚○○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正派出所陳報單(警1卷第172、198、248至264頁,警2卷第261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03日02時10分33秒至萊爾富便利超商(臺南東環店)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31、66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22吳洊誼109年2月3日13時5分許120個(1盒60個共2盒)2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3日17時52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吳洊誼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395至396頁)2.吳洊誼之郵局存款單(警3卷第397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03日17時52分13秒至第一銀行(竹溪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33、67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23戌○○109年2月3日14時24分許100個(1盒50個共2盒)3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3日17時52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戌○○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401至402頁)2.戌○○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存款人收執聯、郵局存款單(警3卷第403至407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03日17時52分13秒至第一銀行(竹溪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33、67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24G○○109年2月3日14時59分許1700個(1盒50個共34盒)3,4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3日17時52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G○○於警詢時之指述(警1卷第47至49頁)2.G○○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郵局存款人收執聯(警1卷第174、200、266至282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03日17時52分13秒至第一銀行(竹溪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33、67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25H○○109年2月3日20時27分許600個(1盒60個共10盒)1,0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3日21時50分許,在臺南東城郵局1.H○○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411至413頁)2.H○○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礁溪湯仔城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存摺明細及封面(警3卷第415至420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7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26丙○○109年2月4日1時57分許360個(1盒60個共6盒)6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4日23時44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丙○○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425至427頁)2.丙○○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臺新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轉帳明細(警3卷第429至433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8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28U○○109年2月4日17時15分許700個(1盒50個共14盒)1,4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4日23時44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U○○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439至440頁)2.U○○之岡山五甲尾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警3卷第441至447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8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29辛○○109年2月4日18時3分許600個(1盒60個共10盒)1,0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4日23時44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辛○○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449至450頁)2.辛○○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臺南安平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3卷第451至457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8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30酉○○109年2月4日19時55分許500個(1盒50個共10盒)1,0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4日23時44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酉○○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461至462頁)2.酉○○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臺南和順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3卷第463至467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68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32辰○○109年2月5日6時47分許150個(1盒50個共3盒)3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5日15時2分許,在萊爾富超商臺南東環店1.辰○○於警詢時之指述(警1卷第51至55頁)2.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陳報單(警1卷第176、202、284至288頁,警2卷第280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03日17時52分13秒至第一銀行(竹溪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33、67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33丁○○109年2月5日9時20分許1800個(1盒60個共30盒)3,000元109年2月5日15時2分許,在萊爾富超商臺南東環店1.丁○○於警詢時之指述(警1卷第57至61頁)2.丁○○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陳報單(警1卷第178、290至296頁,警2卷第293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03日17時52分13秒至第一銀行(竹溪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33、67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34未○○109年2月5日15時45分許4500個(1盒50個共90盒)9,000元109年2月5日22時51分許,在板信商業銀行臺南成功分行1.未○○於警詢時之指述(警1卷第63至71頁)2.未○○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後龍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2紙、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後龍分駐所陳報單(警1卷第180、204、298至324頁,警2卷第215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5日22時51分23秒至板信商業銀行(臺南成功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37、69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6109年2月5日18時32分許1650個(1盒50個共33盒)3,300元109年2月5日22時51分許,在板信商業銀行臺南成功分行3135O○○109年2月5日17時15分許600個(1盒60個共10盒)1,000元109年2月5日22時51分許,在板信商業銀行臺南成功分行1.O○○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471至472頁)2.O○○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臺南西華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3卷第473至481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5日22時51分23秒至板信商業銀行(臺南成功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37、69頁)5.被告宇○○於109年02月8日15時57分23秒至第一銀行(竹溪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41、70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8109年2月8日15時12分許1500個(1盒60個共25盒)2,500元109年2月8日15時57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3237卯○○109年2月5日18時53分許300個(1盒60個共5盒)5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5日22時51分許,在板信商業銀行臺南成功分行1.卯○○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485至487頁)2.卯○○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玉山銀行羅東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存摺明細及封面(警3卷第489至496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5日22時51分23秒至板信商業銀行(臺南成功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37、69頁)5.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73、75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2109年2月19日17時51分許300個(1盒60個共5盒)500元109年2月19日19時30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63109年2月24日16時54分許300個(1盒60個共5盒)500元109年2月24日17時33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菜公郵局3338J○○109年2月5日21時57分許1200個(1盒60個共20盒)2,000元109年2月5日22時51分許,在板信商業銀行臺南成功分行1.J○○於警詢時之指述(警1卷第73至79頁)2.J○○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警1卷第182、326至343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5日22時51分23秒至板信商業銀行(臺南成功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37、69頁)5.被告宇○○於109年02月14日05時31分17秒至第一銀行(竹溪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45、72頁)6.被告宇○○於109年02月25日08時36分01秒至第一銀行(竹溪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51、75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7109年2月13日21時2分許180個(1盒60個共3盒)300元109年2月14日5時31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64109年2月24日18時11分許1500個(1盒60個共25盒)2,500元109年2月25日8時36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3439I○○109年2月6日13時26分許180個(1盒60個共3盒)3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7日9時40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1.I○○於警詢時之指述(警1卷第81至83頁)2.I○○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合作金庫銀行館前分行存摺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警1卷第184、206、344至352頁,警2卷第124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7日9時40分32秒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39、69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540D○○109年2月6日19時47分許200個(1盒50個共4盒)400元109年2月7日9時40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1.D○○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501至502頁)2.D○○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3卷第503至510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7日9時40分32秒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39、69頁)5.被告宇○○於109年02月11日03時36分46秒至萊爾富便利超商(臺南東環店)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43、71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2109年2月10日17時25分許250個(1盒50個共5盒)500元109年2月11日3時36分許,在萊爾富超商臺南東環店3641巳○○109年2月6日20時2分許400個(1盒50個共8盒)860元109年2月7日9時40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1.巳○○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513至515頁)2.巳○○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存摺明細及封面(警3卷第517至522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7日9時40分32秒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39、69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742K○○109年2月7日11時11分許200個(1盒50個共4盒,每盒60元)240元109年2月8日15時57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K○○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527至528頁)2.K○○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虎尾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3卷第529至533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8日15時57分23秒至第一銀行(竹溪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41、70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43癸○○109年2月7日16時31分許5430個(1盒60個共90.5盒)9,170元(含運費120元)109年2月8日15時57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癸○○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537至538頁)2.癸○○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郵局存款單(警3卷第539至547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8日15時57分23秒至第一銀行(竹溪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41、70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壹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944申○○109年2月8日7時35分許2250個(1盒50個共45盒)4,500元109年2月8日15時57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申○○於警詢時之指述(警1卷第85至86頁)2.申○○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警1卷第186、208、354至374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8日15時57分23秒至第一銀行(竹溪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41、70頁)5.被告宇○○於109年02月18日23時16分34秒至7-11便利超商(開山門市)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49、73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0109年2月18日11時48分許750個(1盒50個共15盒)1,500元109年2月18日23時16分許,在統一超商開山門市4045宙○○109年2月8日12時35分許500個(1盒50個共10盒)1,000元109年2月8日15時57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宙○○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551至552頁)2.宙○○之臺新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及開戶資料(警3卷第553至555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8日15時57分23秒至第一銀行(竹溪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41、70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46天○○109年2月8日12時41分許120個(1盒60個共2盒)2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8日15時57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天○○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559至560頁)2.天○○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其夫 沈富洋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警3卷第561至568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8日15時57分23秒至第一銀行(竹溪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41、70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247C○○109年2月8日13時46分許180個(1盒60個共3盒)300元109年2月8日15時57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C○○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571至572頁)2.C○○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臺南小東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3卷第573至577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8日15時57分23秒至第一銀行(竹溪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41、70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349Q○○109年2月8日21時10分許150個(1盒50個共3盒)3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9日2時41分許,在統一超商開山門市1.Q○○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581至583頁)2.Q○○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板橋文化路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存摺明細及封面(警3卷第585至592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70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450壬○○109年2月9日10時58分許100個(1盒50個共2盒)2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11日3時36分許,在萊爾富超商臺南東環店1.壬○○於警詢時之指述(警1卷第87至89頁)2.壬○○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轉帳明細2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1卷第188、210、376至387頁,警2卷第168至169、173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11日03時36分46秒至萊爾富便利超商(臺南東環店)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43、71頁)5.被告宇○○於109年02月17日12時08分46秒至第一銀行(竹溪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47、72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9109年2月17日2時0分許150個(1盒50個共3盒)300元109年2月17日12時8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4551呂欣蓉(更名為戊○○)109年2月10日15時1分許300個(1盒60個共5盒)500元109年2月11日3時36分許,在萊爾富超商臺南東環店1.呂欣蓉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597至598頁)2.呂欣蓉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其子 呂谹誠 馬公中正路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3卷第599至605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11日03時36分46秒至萊爾富便利超商(臺南東環店)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43、71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4653L○○109年2月10日18時9分許240個(1盒60個共4盒)4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11日3時36分許,在萊爾富超商臺南東環店1.L○○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609至611頁)2.L○○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新莊昌盛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存摺明細及封面(警3卷第613至618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11日03時36分46秒至萊爾富便利超商(臺南東環店)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43、71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754乙○○109年2月11日19時48分許180個(1盒60個共3盒)3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13日13時23分許,在統一超商開山門市1.乙○○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623至624頁)2.乙○○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元長農會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3卷第625至631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71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858地○○109年2月16日23時34分許750個(1盒50個共15盒)1,560元(含運費60元)109年2月17日12時8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地○○於警詢時之指述(警1卷第91至93頁)2.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被告以暱稱「陳瑄瑄」之臉書帳號間透過臉書Messenger之對話紀錄、地○○之女 陳羽彤 玉山銀行北屯分行存摺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陳報單(警1卷第190、212、388至422頁,警2卷第188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於109年02月17日12時08分46秒至第一銀行(竹溪分行)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47、72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961丑○○109年2月19日17時11分許400個(1盒50個共8盒)800元109年2月19日19時30分許,在第一銀行竹溪分行1.丑○○於警詢時之指述(警3卷第635至637頁)2.丑○○之新竹東門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存摺明細及封面(警3卷第639至642頁)3.被告宇○○臺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開立資料及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9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2卷第21至26頁,警3卷第175、179至185頁)4.被告宇○○提領款項之ATM監視錄影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警2卷第73頁)宇○○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