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劉建豪 法定代理人 劉偉莉 被告 楊凱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蔣文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仕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