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0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秋蘭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0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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