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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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76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游焙春 債務人聖易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宥閒 債務人林禾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玖佰零叁元⑵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捌佰肆拾玖元自⑴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八日⑵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⑵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日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四日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⑵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鄭俊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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