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0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崑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玟華 上列聲請人與仕茂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仕茂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如債務人仕茂工程行為獨資事業業則應更正債務人為「 郭進士 即仕茂工程行」(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亦請一併更正)。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債務人履約之收件回執影本,並確認是否為債務人(公司或其法定代理人簽收),如非上開人員收受,請對公司之設址(登記資料所載地址)重新為催告信函送達,並提出該函件及收件回執影本。
四、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632,760元之計算式及相關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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